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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適用性絲毫沒有減弱(國際論壇)

雅克伯

2014年06月25日10:00    來源:人民網(wǎng)-人民日報    手機看新聞

  多年來,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神在很多國際事件中得到體現(xiàn),特別是反映了發(fā)展中國家的立場。今天,各國都致力建立廣泛的合作平臺,建立國際政治、經(jīng)濟、社會新秩序

  

 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于60年前誕生,順應了當時國際關系需要一套原則規(guī)范的需求,反映了各國追求和平安全、和諧共處與共同繁榮的殷切愿望。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也被納入了1955年第一次亞非會議(萬隆會議)上通過的十項原則。1957年,印度、南斯拉夫和瑞典共同在聯(lián)合國發(fā)起了一份反映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內容、關于國家間和平與睦鄰關系的決議草案,并于12月獲得聯(lián)合國大會一致通過,充分說明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普遍適用性。

  多年來,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神在很多國際事件中得到體現(xiàn),特別是反映了發(fā)展中國家的立場。今天,在世界多極化、經(jīng)濟全球化、非傳統(tǒng)安全威脅上升等背景下,各國都致力建立廣泛的合作平臺,建立國際政治、經(jīng)濟、社會新秩序。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適用性絲毫沒有減弱。

  印度一向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等國際法的基本原則。作為聯(lián)合國創(chuàng)始會員國之一,印度參加了1945年在舊金山舉行的聯(lián)合國成立大會,完全認同聯(lián)合國宗旨和原則。1950年生效的印度憲法,規(guī)定了印度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、尊重國際法和條約的義務,鼓勵通過仲裁和平解決國際爭端。

  印度最高法院曾在一個判決中表示,印度憲法和《聯(lián)合國憲章》有著臍帶關系,對印度憲法的解釋必須參照《聯(lián)合國憲章》的規(guī)定。因此國際法基本準則一直指導著印度外交政策和對外關系。在處理國家間關系上,印度一貫奉行多邊主義,認真履行國際義務,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維護和平的行動,成為國際社會中愛好和平的一員。

 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體現(xiàn)在多邊領域,對印中雙邊關系更具有特殊意義。自1954年以來,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被納入眾多印中雙邊協(xié)議和聯(lián)合聲明中,其中包括2003年6月兩國領導人簽署的《中印關系原則和全面合作宣言》,2005年4月兩國政府簽訂的關于解決中印邊界問題政治指導原則的協(xié)定等。2013年,印中決定將2014年定為“友好交流年”;同年,兩國發(fā)表的《中印戰(zhàn)略合作伙伴關系未來發(fā)展愿景的聯(lián)合聲明》中寫道,“中印還將與緬甸探討以適當方式共同紀念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(fā)表60周年”。

 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經(jīng)成為印中雙邊關系的核心內容。對印度而言,我們將繼續(xù)從實用角度踐行五項原則。正如2003年6月印度前總理瓦杰帕伊訪華時所言,“只要我們堅定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,敏銳感受相互關切,尊重彼此平等權利,我們兩國就能夠把我們的友好進程繼續(xù)下去”。

  (作者為印度駐華使館政務參贊)


  《 人民日報 》( 2014年06月25日 03 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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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編:楊牧、常紅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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